议事决策制度

 

上海市慈善教育培训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试行办法

上海市慈善教育培训中心属于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实行法人负责制。“中心”主任为法定代表人。主任全面主持、负责慈善教育培训中心工作。为正确行使职权,确保“中心”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主任定期召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中心”的重大问题和有关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至少一次,会议议题由办公室征求正、副主任意见后拟定,会前发书面通知告知。

二、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由主任指定一位副主任负责主持。

三、主任办公会议出席对象为“中心”正副主任,如因工作需要可扩大至“中心”部门副职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列席。

四、议事决策范围:

1、讨论制定“中心”的中长期发展规则、年度计划、总结、各类制度、规定办法等;

2、讨论贯彻执行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和上级领导的工作部署等重大事宜;

3、审议决定“中心”对外合作协议、项目立项(结题)报告、项目奖项申报;

4、讨论决定教育培训点的布局与调整以及招生额度的分配;

5、讨论审议项目的预决算,中期或终期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报告;

6、讨论决定大额资金的使用以及重大设备的添置(均指0.6万元以上);

7、讨论决定“中心”部门负责人等中层干部的聘任、重要人事变动等人事工作;

8、讨论决定“中心”人员的年度考核等级、奖惩、薪级调整及内部分配、重大福利等事项;

9、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五、重要议题会前充分沟通协商,会上畅所欲言,基本达成一致后再作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可缓议等时机成熟后再上会讨论。如遇情况特殊,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中心”主任作决定。

六、主任办公会议一旦形成决定或决议,即使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复议改变之前,每一位领导成员必须自觉严格执行,确保决策的执行力。

七、会议由办公室派员负责记录,会后整理成会议纪要,经出席会议的正副主任会签后执行并存档。

八、与会者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此办法讨论通过后,原《“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