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制度

 

上海市慈善教育培训中心培训基地管理条例

建立慈善教育培训基地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慈善教育,形成全市性慈善教育网络的需要,体现了“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的宗旨。为规范培训基地的管理,确保慈善教育的质量,特制定培训基地管理条例。

一、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批准成立的有办学资质的独立法人;

2、符合慈善教育要求,有特色的专业或培训项目;

3、有符合条件的师资队伍、培训场地、实训设施和办公场地;

4、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有诚信度,愿意并有能力做好学员的就业推荐工作。

二、培训基地的建立可通过公开招募、自愿申报、推荐等方式产生。填写申请报告和基地登记表并按资质条件的要求附相关证明,由中心项目部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了解,签署初审意见,报中心领导批准。

三、中心以合同形式委托培训基地或以合作方式开展慈善教育培训。培训基地要按照与中心签订的合同要求,

制订培训计划、大纲,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班主任,有课程安排表、任课教师名单、学员名册、考勤记录、成绩统计、证书发放记录、就业情况汇总等教学资料,规范教学管理。

四、学员招收以培训基地自主招生为主,学员必须符合慈善教育资助对象的条件。

五、培训基地应当设立慈善教育培训项目专门的财务帐户或科目,实行独立核算制度,经得起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捐赠人的审核。

六、培训基地要加强市场调研,积极开发有社会需求的,有利于学员就业创业的新的培训项目。

七、中心要加强对培训基地的指导和服务,通过交流、研讨、培训、考察等多种形式,加强培训基地的能力建设。

八、中心依据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度末对培训基地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培训基地下一年度能否承担培训任务的依据。

九、培训基地的行为不得损害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和上海市慈善教育培训中心的形象和声誉,一经发现或有举报且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培训资格。

十、对非培训基地如确因培训需要,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相关机构提出办班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签订培训协议,承办约定的培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