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保管制度
一、物资采购:
凡属上海市慈善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固定资产采购均要报批。
1、物资(固定资产)采购应有两人以上(包括两人)一起进行。
2、物资采购应货比三家,遵循质优价廉的原则。
3、采购中如有“回扣”应上缴“中心”。
4、采购者应对物资(设备、器件等)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退货。
5、验收合格的物资(设备、器件等)要及时造册登记。
二、物资保管:
1、范围:
①“中心”经费采购的物资(设备、器件等)。
②捐赠给“中心”的物资。
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借给“中心”的物资。
④“中心”使用的其他物资。
2、“中心”物资保管属兼职岗位,有“中心”办公室有关人员兼任。
3、每年上半年(3月或4月)由负责物资保管岗位的人员对物资保管范围中的四种物资进行初查,做好变动物资的登记与造册。
4、“中心”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有关物资(器件等),应填写借用单,借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5、具体物资的保管应坚持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
6、每年年底(12月)物资保管员对上述物资进行全面核查,核查情况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