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教育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政局颁布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上海市慈善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日常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的中文名称:上海市慈善教育培训中心

英文对照名称:Shanghai  Charity  Education  Training  Centre

单位住所:上海市静安区陕西北路80号

第三条 本“中心”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开展智力扶贫,对需要接受慈善教育的下岗协保人员、失业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大力开发人力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中心”的业务范围: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公益培训;开展对社区(社会)需要帮助的人员,进行人生发展职业指导和提高就业能力的培训;开展公益创业教育和扶持公益创业的活动;开展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能力建设的培训。(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第五条 “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重点在上海市静安区内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中心”由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联合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 “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静安区社团管理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 “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其成员由举办者及授权人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若干人。由理事会筹备小组提出人数建议,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可连选连任。主任是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开,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主任。

(二)制定“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

(四)审议和批准“中心”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 十 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行使表决权,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才有效。

第十二条 “中心”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理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中心”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十三条 “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若干个工作部门。

第三章   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主任的产生: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

第十五条副主任的产生:根据主任提名,理事长同意,决定副主任的任免,报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备案。

第十六条 主任的职权:

  • 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 组织制定和实施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 管理中心事务,组织实施中心各项活动。
  • 聘任与解聘中心员工。
  • 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主任代理行使其职权。

第十八条 “中心”设立监事会,其职权是:检查单位的财务状况,对法定代表人、主任、副主任在执行单位职务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中心”的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的原始投入。

(二)“中心”开展公益性业务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购买服务公益项目的经费收入。

(四)社会捐助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支出管理:

(一)“中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国家政策规定的比例内;

(二)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立项核算;

(三)其他支出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 二十一 条 “中心”的注册资金壹拾万元整,由举办方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各出资50%。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出资人对投入“中心”的资金不享有拥有权及分配权。

第二十二条 “中心”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增值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心”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中心”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中心”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六条 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中心”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中心”理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在30天以内报登记管理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中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